| 索 引 号: | 11371103004233506K/2023-00786 | 主题分类: | 劳动_人事_监察,劳动就业 |
|---|---|---|---|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 发布机关: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LSDR-2022-0020001 |
| 标题: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山工匠”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岚政办字〔2022〕8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2027-03-25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 索 引 号: | 11371103004233506K/2023-00786 | 主题分类: | 劳动_人事_监察,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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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 发布机关: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LSDR-2022-0020001 |
| 标题: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山工匠”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岚政办字〔2022〕8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2027-03-25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山工匠”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岚政办字〔20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驻岚各单位:
《“岚山工匠”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3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岚山工匠”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目标任务,根据《“日照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17〕82号)、《关于开展人才制度改革攻坚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实施意见》(日发〔2020〕15号),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岚山工匠”,是我区各行各业在生产服务一线从事岗位操作的高技能职工。“岚山工匠”认定面向全区各行各业职工,重点关注在基层、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的职工群体。全区每两年认定一次“岚山工匠”,每次不超过10名。
第三条 “岚山工匠”的认定工作由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工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以下简称“区工匠管理领导小组”)。区工匠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具体负责 “岚山工匠”的认定及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岚山工匠”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优秀品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听党话、跟党走,忠于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带头弘扬和践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二)掌握高超技能。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拥有精湛技能、高招绝技,在同行业中达到领先水平,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三)善于创新创造。在工艺改进、技术革新、质量攻关、发明创造、智能制造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企业或行业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发挥领军作用。善于带领团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工艺问题,积极向职工传授技能技艺、传承职业精神,在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区级以上“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的带头人和技术负责人优先推荐;
(五)注重荣誉基础。获得区级及以上职工技术创新奖、科技成果奖、国家发明专利、技能类奖项或称号的,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岚山工匠”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各推荐单位按照认定通知要求,自下而下、逐级推荐上报,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做好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将推荐结果在本乡镇(街道)、本系统、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复核汇总。区工匠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基层推荐上报的情况,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复核,汇总复核结果上报区工匠管理领导小组。
(三)初步评审。区工匠管理领导小组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和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确定20名提名人选。
(四)网络投票。对确定的提名人选在网络进行公开投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五)研究确定。区工匠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评审组评审情况汇报和意见,研究确定“岚山工匠”候选人。
(六)社会公示。区工匠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在区级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全区职工群众的监督。
(七)认定命名。区政府颁发“岚山工匠”证书、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区政府认定的“岚山工匠”享受区级劳动模范待遇,不重复认定。
第七条 区总工会优先推荐“岚山工匠”参加“日照工匠”“齐鲁工匠”“大国工匠”等先模人物的认定。
第八条 区总工会负责“岚山工匠”的管理和服务。各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工会组织做好“岚山工匠”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和技能培训,落实相关待遇。
第九条 所在单位应当通过建立“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或技术研讨、经验交流、演讲报告等方式,为“岚山工匠”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引导“岚山工匠”开展“名师带徒”活动,发挥育人效应,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条 各新闻媒体和工会组织要注重宣传“岚山工匠”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进一步提升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引领“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考评机制,对“岚山工匠”实行动态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评,每年的考评结果报送区工匠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匠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建立业绩考评档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岚山工匠”,经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岚山工匠”认定命名,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推荐认定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推荐认定条件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5日。原《“岚山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岚政办发〔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