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科
公开电话 0633-2611315
机构职能

拟订全区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群众文化、未成年人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管理全区文物资源。组织全区文物普查,审核、申报、管理区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统筹指导区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指导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考古勘探、发掘以及全区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区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指导、检查全区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组织开展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管理全区新闻出版事业和版权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管工作,承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容和活动的监管工作。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区新闻记者站、记者证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管理著作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版权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指导公益电影放映活动。

拟订全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领域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领域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新闻出版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区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

负责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推广实施方案、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旅游品牌体系建设,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活动。负责全区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负责旅游线路产品的研发、推广和旅游市场调研。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推动旅游交流合作,参与组织、协调外来大型旅游促销及展览活动。

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及精品民宿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出版物发行业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经营等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文化、旅游、新闻出版行业安全生产。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旅游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