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_体育,卫生
成文日期: 2024-04-18 发布日期: 2024-04-18
发布机关: 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题: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岚山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岚政办字〔2024〕5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岚山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岚政办字〔2024〕5号


各功能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驻岚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岚山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岚山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字〔2020〕7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办发〔2019〕15号、鲁政办发〔2020〕9号和日政办字〔2020〕77号文件要求,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综合监管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以支持指导、服务供给、标准规范、监督管理和综合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多部门协作的支持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1个指导中心、8个指导站、N名指导教师”的“1+8+N”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72个,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

1.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全面落实产假、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增加女职工照护婴幼儿时间,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加大产后就业支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婴幼儿父母从业就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就业能力。

3.加强科学育儿指导。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医育养”结合,将科学育儿指导融入儿保医师工作范畴,建立“1个指导中心、8个指导站、N名指导教师”的“1+8+N”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即依托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成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各乡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站,以各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业务人员为主体,按照每万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婴幼儿照护指导教师。组建区、镇、村三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孕妇学校、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4.强化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鼓励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升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

(二)积极培育婴幼儿照护供给体系

灵活运用“家庭自主照护、托幼一体、公办公营、公办民营、社会举办、企事业单位自办”六种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照护服务。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鼓励各乡镇(街道)新建、联建,或利用学前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中小学校等既有资源,采取公办公营、公办民营等模式,改扩建一批具备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乡镇(街道)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不能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已建成居住区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补贴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照护服务机构。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新建,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鼓励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积极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由教体部门纳入幼儿园管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卫生保健和保育指导工作。

3.鼓励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在工作场所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方便有需求的职工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

4.优先支持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研究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给予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2万元/班;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托位补助,由区级财政负责落实,市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选择按照我市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机构送托的,依据实际送托月数,对二孩保育费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补助,对三孩保育费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服务价格。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不得高于财政拨款相应类别幼儿园标准的2倍,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收费不得高于财政拨款相应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3倍。普惠性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中的托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财政拨款类省级示范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2倍,并适时进行调整。职工托育保教费参照幼儿园的报销办法进行报销。开展托育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对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营造适宜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区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

(三)严格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1.严格按标准设置托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托育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配备、班型设置等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的相关规定。

2.加强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各乡镇(街道)和各职责部门要结合实际,指导托育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卫生保健、日常管理、人员培训、信息化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四)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综合监管体系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对托育机构办理登记和备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独或联合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根据所举办托育机构的性质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在登记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并注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托育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建立日常监管机制。依托“日照市放心托智慧托育平台”,接入托育机构日常信息,实现“互联网+托育服务”。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线下业务监管;对已登记未备案和未登记备案的,要按程序规范或取缔。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

3.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依法严肃处理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发生婴幼儿安全管理、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要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区机构编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将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双公示”信用信息推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实施联合奖惩。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5.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对场地设施、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税务部门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采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三)压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负责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用地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五)加强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健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本地职业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场以上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积极支持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


附件:日照市岚山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日照市岚山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进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上争引资金和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

民政部门负责对登记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规划部门负责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行政审批部门按职权负责托育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发挥信用惩戒机制作用。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工会组织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的相关宣传。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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