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103004233506K/2026-02752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26-02-12 发布日期: 2026-02-12
发布机关: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LSDR-2026-0010001
标题: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风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 岚政字〔2026〕6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风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

岚政字〔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驻岚各单位:

现将《顺风渔港管理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风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推进渔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作业的船舶、车辆及在港内从事渔港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位于鲁苏交界、海洲湾畔,毗邻日照钢铁集团,紧邻新河入海口。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温带季风性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潮向半日潮过渡,最大潮差5米、最小潮差2米。

第五条 港区总陆域面积约6.3447万平方米,港池水域总面积约6.5932万平方米。详见顺风渔港港界图。

表1顺风渔港水域、陆域范围坐标点


顺风渔港港界坐标

CGCS2000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119.5°

点号

北纬

东经

点号

北纬

东经

1

35° 9'26.123"

119°22'34.658"

58

35° 9'27.025"

119°22'47.092"

2

35° 9'25.839"

119°22'44.879"

59

35° 9'27.621"

119°22'47.139"

3

35° 9'25.802"

119°22'44.872"

60

35° 9'29.122"

119°22'47.253"

4

35° 9'25.629"

119°22'47.024"

61

35° 9'29.846"

119°22'47.306"

5

35° 9'25.670"

119°22'47.030"

62

35° 9'29.833"

119°22'47.439"

6

35° 9'25.674"

119°22'47.031"

63

35° 9'29.831"

119°22'47.517"

7

35° 9'25.582"

119°22'48.237"

64

35° 9'29.815"

119°22'47.896"

8

35° 9'25.318"

119°22'51.796"

65

35° 9'29.927"

119°22'47.899"

9

35° 9'24.988"

119°22'55.923"

66

35° 9'29.925"

119°22'47.640"

10

35° 9'25.037"

119°22'55.927"

67

35° 9'29.930"

119°22'47.392"

11

35° 9'25.175"

119°22'55.945"

68

35° 9'30.038"

119°22'47.408"

12

35° 9'25.162"

119°22'56.157"

69

35° 9'30.306"

119°22'47.436"

13

35° 9'25.291"

119°22'56.178"

70

35° 9'30.367"

119°22'47.441"

14

35° 9'25.265"

119°22'56.567"

71

35° 9'30.432"

119°22'47.443"

15

35° 9'25.119"

119°22'56.556"

72

35° 9'30.451"

119°22'47.431"

16

35° 9'25.095"

119°22'56.968"

73

35° 9'30.459"

119°22'47.419"

17

35° 9'25.089"

119°22'57.059"

74

35° 9'30.465"

119°22'47.412"

18

35° 9'25.215"

119°22'57.111"

75

35° 9'30.475"

119°22'47.381"

19

35° 9'25.419"

119°22'57.078"

76

35° 9'30.482"

119°22'47.335"

20

35° 9'25.838"

119°22'57.150"

77

35° 9'30.486"

119°22'47.288"

21

35° 9'26.235"

119°22'57.249"

78

35° 9'30.493"

119°22'47. 124"

22

35° 9'26.543"

119°22'57.303"

79

35° 9'30.507"

119°22'46.939"

23

35° 9'26.871"

119°22'57.351"

80

35° 9'30.565"

119°22'46.194"

24

35° 9'27.258"

119°22'57.429"

81

35° 9'30.636"

119°22'45.400"

25

35° 9'27.554"

119°22'57.526"

82

35° 9'28.850"

119°22'57.660"

26

35° 9'28.004"

119°22'57.682"

83

35° 9'28.763"

119°22'57.524"

27

35° 9'28.349"

119°22'57.844"

84

35° 9'28.674"

119°22'57.422"

28

35° 9'28.487"

119°22'57.907"

85

35° 9'28.594"

119°22'57.316"

29

35° 9'28.610"

119°22'57.970"

86

35° 9'28.502"

119°22'57.240"

30

35° 9'28.759"

119°22'57.962"

87

35° 9'28.418"

119°22'57.244"

31

35° 9'28.824"

119°22'57.833"

88

35° 9'28.333"

119°22'57.270"

32

35° 9'32.527"

119°23'3.787"

89

35° 9'27.952"

119°22'57.136"

33

35° 9'32.615"

119°23'3.822"

90

35° 9'27.728"

119°22'57.070"

34

35° 9'33.337"

119°23'3.755"

91

35° 9'27.406"

119°22'56.961"

35

35° 9'33.263"

119°22'49.599"

92

35° 9'27.230"

119°22'56.915"

36

35° 9'33.106"

119°22'49.514"

93

35° 9'26.775"

119°22'56.817"

37

35° 9'33.027"

119°22'45.609"

94

35° 9'26.497"

119°22'56.755"

38

35° 9'31.998"

119°22'45.608"

95

35° 9'26.403"

119°22'56.726"

39

35° 9'31.362"

119°22'45.607"

96

35° 9'26.336"

119°22'56.722"

40

35° 9'30.794"

119°22'45.414"

97

35° 9'26.295"

119°22'56.715"

41

35° 9'30.836"

119°22'44.815"

98

35° 9'26.247"

119°22'56.709"

42

35° 9'31.321"

119°22'37.115"

99

35° 9'26.132"

119°22'56.692"

43

35° 9'31.408"

119°22'35.910"

100

35° 9'26.043"

119°22'56.677"

44

35° 9'31.435"

119°22'35.477"

101

35° 9'25.982"

119°22'56.670"

45

35° 9'31.429"

119°22'35.171"

102

35° 9'25.941"

119°22'56.657"

46

35° 9'30.924"

119°22'35.117"

103

35° 9'25.909"

119°22'56.640"

47

35° 9'30.449"

119°22'35.071"

104

35° 9'25.842"

119°22'56.630"

48

35° 9'30.277"

119°22'35.026"

105

35° 9'25.720"

119°22'56.607"

49

35° 9'27.849"

119°22'34.768"

106

35° 9'25.635"

119°22'56.594"

50

35° 9'27.458"

119°22'34.716"

107

35° 9'25.528"

119°22'56.590"

51

35° 9'25.702"

119°22'47.028"

108

35° 9'25.417"

119°22'56.575"

52

35° 9'25.778"

119°22'47.016"

109

35° 9'31.962"

119°22'46.210"

53

35° 9'25.978"

119°22'47.038"

110

35° 9'32.190"

119°22'46.680"

54

35° 9'26.146"

119°22'47.054"

111

35° 9'32.320"

119°22'46.964"

55

35° 9'26.222"

119°22'47.037"

112

35° 9'32.373"

119°22'53.540"

56

35° 9'26.446"

119°22'47.049"

113

35° 9'32.410"

119°23'3.378"

57

35° 9'26.770"

119°22'47.072"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六条 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渔港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渔港管理章程、渔港建设规划等工作,依法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监督管理。

区海洋发展局派驻本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科室,是对本渔港实施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依法负责对本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涉及本渔港管理的海事、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港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八条 港区配套贝类加工产业园、水产品加工厂、AAA旅游景区以及员工用房等配套设施,权属于日照新岚海洋开发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港码头总长126.9米。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十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未经区海洋发展局批准,非渔船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一条 进出本港的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船舶证书有效且齐全;

(二)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并持有有效证书;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各类有关安全的重要设施和通导、救生、消防设备按规定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装载合理;

(四)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第十二条 进出本港的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须按《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渔船进出本港前,向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报告详细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或整改前,区海洋发展局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三)船舶发生交通、海损事故,尚未处理办结或未交付提供担保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业执法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本条规定的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包括:载重超过载重线或配载不合理的;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的;职务船员配额不足或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的;未配救生、消防等重要安全设备的;遇恶劣天气影响,有碍航行安全的等。

第十五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 5 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六条 所有船舶禁止在口门抛锚和停泊,禁止在海底设施规定禁止停泊范围内抛锚和停泊。

第十七条 进行渔船进出港登记,应如实填报渔船数据,核验渔船身份,查验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还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等设备设施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十八条 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区海洋发展局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者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九条 禁渔期内,未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条 渔船进入本港后,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动态,服从调度和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泊或作业。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船舶种类、码头作业类别以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者作业泊位。

第二十一条 渔船停泊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并排船数不得超过8艘。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渔港内进行靠岸、停泊、补给、加油、冲冰、装卸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秩序地进行,禁止争档抢位、强行靠泊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时,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渔船停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船员,并使船舶保持可应急调动的状态,值班人员应加强瞭望,遵守值班规则,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船载渔获物宜采用箱装或者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才准予离港。

第二十六条 渔船加油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使用加油车辆加油的,加油车辆应当经渔港检查,核验并登记加油车辆、驾驶人员、操作人员资质以及受油船舶信息。渔船加油期间,渔港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和防治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进行潜水割摆作业,须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备。渔港应当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防止其他船舶靠近作业区域;船方应当安排人员值守,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当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本港经营人为日照新岚海洋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渔港的港务管理机构,在渔港大门东侧设有渔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港务管理工作,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经营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本港经营人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以相关部门规定及渔港委托管理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港之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管理办公室同意;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区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 日照新岚海洋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 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并书面审批。审批人员应当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明火作业期间,船方应当加强现场值守,划定作业隔离区,配备相应的应急消防设备。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防波堤、码头、护岸以及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和区海洋发展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港禁止装运危险物品的船舶进港停泊或锚泊。

第三十九条 渔船上岸临时性修补网具,必须在指定地点内,不得超越堆场范围。

第四十条 渔业船舶、码头、堆场的机械设备应保持完好,在装卸、载运或者堆放货物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量。

第四十一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30千米/小时;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

第四十二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并由区海洋发展局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及时清除碍航物。如本港水域碍航物需遗留,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区海洋发展局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四条 到港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五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六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渔港水域内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十七条 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渔船,不得允许其进行码头作业。

第四十八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渔港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海事、环保等部门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渔港水域造成污染,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应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五十条 渔港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一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指令或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区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区海洋发展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清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十四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管理办公室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者港务调度的,及时向区海洋发展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五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垂钓、试航、游泳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内追逐、竞驶;

(三)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六)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六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域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者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未经港务同意,不得进行下列作业活动:

1.渔船加油;

2.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渔获物;

3.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4.潜水割摆。

第五十七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淤泥、垃圾和排放船舶污染物;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拆船。

第五十八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名牌;

(三)不得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四)紧急状态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

第六十条 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港章自2026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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