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区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1.3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宪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5指导方针

    1.5.1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5.2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自然灾害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0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01万间以上。

2.2破坏性地震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0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01万间以上。

2.3突发公共事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35(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  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示意图

 

3.2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的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6)负责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3.3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发改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助分析、汇总、统计数据。

    区经贸局:协调铁路、邮电、煤炭、电力、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区民政局: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区建设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发挥人防工作职能,根据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区交通局、区公路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协助海事部门进行海事救助打捞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农林局: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区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区卫生局:落实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组建卫生专家组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指导性意见;根据灾区需要,派出卫生专家组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用水、食品等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确保灾区饮食卫生安全;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健康教育,加强疫情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防范疫情的传播、蔓延。

区渔业局:对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打捞工作;指导海上养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区粮食局: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区供销联社: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岚山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岚山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岚山供电、通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岚山口岸办:协调海关、商检等部门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岚山铁管处:恢复受损铁路基础设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4驻岚山部队的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岚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应急准备

4.l资金准备

4.1.1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4.2物资准备

    4.2.1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4.2.2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4.2.3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2.4贸易、供销和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5经贸、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区、乡镇街道两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经贸局要协调通讯部门做好通讯网络和线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

4.4救灾装备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快各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4.5.2成立由当地驻军、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当地驻军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4.5.3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6预案及演练

    4.6.1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6.2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区民政局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社会动员准备

    4.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7.2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7.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8宣传和培训

    4.8.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每年组织1次全区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乡镇街道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

    5.1.2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1.3人防有关部门发放灾情警报信号。人防部门接到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报信息后,根据应急机构的命令及时发放灾情预报信号。各警报器设点单位应做好值班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闭合或切断警报器电源。

    5.2灾害等级划分

    5.2.1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4个等级。

    5.2.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5.2.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103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5万人;

因灾倒塌房屋0.52万间;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一30%;

直接经济损失5l0亿元,或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13亿元。

5.2.4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中灾:

因灾死亡人口3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0.10.5万间;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

直接经济损失l5亿元,或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0.5l亿元。

5.2.5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5.3灾害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特大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大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中灾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轻灾一般由区人民政府管辖。

    5.4灾情报告

    5.4.1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区政府驻地、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4.2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区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等应在灾害发生3小时以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同时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乡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

    4)灾情核报。

    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各乡镇街道灾情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5.4.3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5灾情核定

    5.5.1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5.2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5.3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5.4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6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灾情发布需经同级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大灾、特大灾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由省民政厅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轻灾发生后,灾区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情损失程度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视情给予指导和帮助:

    1)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3轻灾发生后,灾区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区直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岚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4中灾发生后,灾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责成灾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6)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7)根据需要请求驻岚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8)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大灾、特大灾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灾工作。

6.2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6)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区相应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6.4四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人口1人以上,少于3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01万人以上,少于0.03万人;

倒塌房屋0.01万间以上,少于0.03万间。

6.4.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流程图: 可选过程: 预警及灾害发生
 

 

 

 

 

 

 

 

 

 


2:四级响应示意图

 

6.4.3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的区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区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报告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6.5三级响应

    6.5.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人口3人以上,少于5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03万人以上,少于0.05万人;

    倒塌房屋0.03万间以上,少于0.05万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人口1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01万人以内;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1万间以内。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5.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3的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区民政局局长)
 

 


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审定灾害程度

确定响应建议

                                                                                立即向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报告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流程图: 可选过程: 预警及灾害发生
 

 

 

 

 

 

 

 


3:三级响应示意图

6.5.3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的区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必要时,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部门。灾害发生48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区委、区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5.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

    6.6二级响应

    6.6.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人口5人以上,少于10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05万人以上,少于0.1万人;

    倒塌房屋0.05万间以上,少于0.1万间。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人口1人以上,少于3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01万人以上,少于0.05万人;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1万间以上,少于0.05万间。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6.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4的工作流程,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分管副区长)
 

 


                                                                                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区民政局局长)
          审定灾害程度

 

                                                                             确定响应建议

 

                                                                             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报告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务副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审定灾害程度

 

                                                                                 确定响应建议

                                                                              

                                                                                 立即向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报告

 

 

 

 


流程图: 可选过程: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4:二级响应示意图

 

6.6.3响应措施

    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迅速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街道的情况汇报;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区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率区直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区民政局立即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至少每24小时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6.6.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6.7一级响应

    6.7.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人口10人以上的;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l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死亡人口3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05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7.2启动程序

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区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见图5)

 

 

 

 

 

 

 


                                                                      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确定响应建议

                                                                        

 

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                                  立即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区长)报告

 

 

 


                                                                       审定灾害程度

                                                                      确定响应建议

                                                                      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报告

 

 

 

 

 


                                                                         审定灾害程度

 

                                                                        确定响应建议

                                                                              

                                                                        立即向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报告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5:一级响应示意图

 

6.7.3响应措施

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区长)或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以区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镇街道的情况汇报;

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区民政局通信系统保持与市民政局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长或副区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区长)或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区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区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同时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立即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4小时与灾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报市政府批准后,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7.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6.8新闻报道

6.8.1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8.2新闻报道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

    2)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5)各地相互支持、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精神,各地人民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

    6)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7)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6.8.3新闻报道的组织与审批

    1)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水利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的,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6.8.4涉外报道

    1)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

    2)外国及港、澳、台记者赴灾区采访,需向外事办公室申请并获批准。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春荒、夏荒和冬令期间部分灾民会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各级政府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无论采取哪种办法,要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口粮,保障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7.1.1每年9(12)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101(第二年11)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区民政局。

    7.1.2区民政局应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区民政局应根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区政府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国家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市、区财政配套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困难。

    7.1.9区发改局、财政局、农林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害减免政策,粮食部门应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区政府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中央和省、市、区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供电、通讯等企业和金融机构要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供电、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3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各级民政部门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8.1.2随着灾害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和修订。

 

 

 


日照市岚山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日照市岚山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包括《日照市岚山区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照市岚山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照市岚山区海上搜救应急救援预案》、《日照市岚山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日照市岚山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照市岚山区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照市岚山区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照市岚山区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照市岚山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日照市岚山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岚山火车站站区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1个专项预案。

为有效实施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区政府成立区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和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成立岚山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按照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救援措施,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专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方案,由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组成并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有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迅速奔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预案应首先启动,开展救援工作,并在有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救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区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从区级预备费中解决。

 


 

日照市岚山区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以下事故:

1、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特大交通事故;

2、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严重泄漏或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可能引起爆炸、燃烧的;

3、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岚山区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和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区人民医院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和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办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具体分工如下:

1、现场处置组:由交警大队牵头,公安机关配合,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

2、抢险救援组:由安监局牵头,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交通、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交警大队以及保险机构等相关单位参加,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拨打110122报警。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交警岚山大队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市交警支队、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和区政府办公室。

2、交警大队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肇事驾驶员及单位或车主名称;(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性质及发生原因;(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项;(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做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以及伤员、财产的抢救工作。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

(四)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连续发生事故和损失扩大。

四、事故应急救援

(一)122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对肇事者及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

(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救援配合工作。

(四)事故中有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重泄露或发生事故后有可能引起爆炸、燃烧的,消防部门应及时封闭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疏散群众,把危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五)发生重大涉外事故,外事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向市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事故应急处置和对外接待联系工作。

(六)在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五、其它

     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造成外国及港澳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有邀请或接待单位的,由邀请或接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安置处理;外国及港澳台旅游人员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旅游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安置处理。外事部门要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日照市岚山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确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急救援范围及区域划分

(一)本预案适用于岚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遇险) 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其它影响重大的火灾事故。

(二)根据全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力量分布和交通道路及现役消防队责任区域划分情况,以区政府驻地、岚山化危品仓储区和巨峰镇为中心,将全区划分为3个救援协作区:第一救援协作区以区政府驻地为中心,周边灭火力量为消防三中队、源丰沥青消防队;第二救援协作区以岚山化危品仓储区为中心,周边灭火力量为消防三中队、源丰沥青消防队、岚山港务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滨海石化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岚山孚宝仓储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童海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第三救援协作区以巨峰镇为中心,周边灭火力量为消防三中队、源丰沥青消防队。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岚山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镇长(主任)、公安分局局长和分管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区委宣传部和区民政局、人劳局、卫生局及交警大队、治安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承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

1.灭火指挥组。由消防大队和参战消防中队组成,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部署各参战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参战部队之间的临时无线组网,确保灭火救援力量之间及现场与相关单位的通信畅通。                                           

2.警戒组。由交警大队、治安大队及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队的道路畅通;疏导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3.勤务保障组。由当地政府和消防大队组成,负责了解掌握扑救和处置所需物资的分布、储备情况,制定作战行动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增援物资的运输和调配,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4.秘书组。由消防大队防火参谋组成,负责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情况,收集扑救和处置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编写情况快讯和工作报告,负责对外信息发布。

         5.善后工作组。由消防大队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民政局、人劳局、公安派出所及相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和波及范围,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并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等善后工作。

         三、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应急救援体系。以消防三中队和源丰沥青消防队为首战力量,岚山港务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滨海石化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岚山孚宝仓储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童海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为第一增援力量,日照城区消防一中队、消防二中队、消防特勤中队及莒县、五莲中队为第二增援力量。区公安、城建、环卫、供水、供电、交通、环保监测、医疗救护等单位作为辅助力量,协助火灾扑救和救援行动。

        (二)日常训练原则上由消防大队按计划安排,全区应急救援演习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      事故报告

1.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报告当地消防部门。报警电话:110119

2.消防部门接到报告后,在立即出警的同时,要立即报告消防大队负责人。消防大队要立即报告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安监局办公室。

(二)事故发生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派出所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维持治安秩序和做好交通管制。

          五、事故应急救援

          (一)消防大队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报告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二)消防力量的调集

    1.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首先由消防大队调集所属部队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将现场情况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2.当火灾情况严重、需要调集周边区县力量或其它救援区域力量增援时,报请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调集全市消防增援力量。

    3.调集的各专职消防队力量要在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由指挥员带队选择最近路线赶赴火灾发生地。

    (三)增援路线。以区政府驻地为例,增援的路线是:各专职消防队沿岚山东路(或圣岚路)到达事故发生地集结待命。

(四)战斗行动程序。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专职消防队增援力量按先后顺序到达灾害事故地后,根据火灾类型和参战队伍人员、装备情况,由区消防大队统一指挥,按照所划分的作战区域或战斗段协助主作战队伍开展救援行动。

     (五)按照“属地指挥”的原则,在上级指挥人员未到场之前,其它增援力量接受当地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

     六、勤务保障

     (一)通信保障。消防大队及各专职消防队无线通信联络按CH7信道组网。支队指挥机构为CH4信道。

     各专职消防队集结后至到达增援地前,由专职消防队首车调整一部车载电台设置在规定的信道上,确保行进中大队和专职消防队车辆内部间的联络畅通。

    增援力量到达救援区域后,由火灾扑救指挥部规定统一通信联络信道CH4358.900MHZ)或者CH9信道(360.950MHZ),保证各参战中队和专职消防队间的联络畅通。区消防大队通过移动电话或其它方式与市公安消防支队通信指挥车保持联络畅通。

   (二)装备保障

    1.消防三中队、源丰沥青消防队和各专职消防队增援力量的车辆装备和特种救援器材由大队负责调集。在救援行动中,需要紧急调用其它单位的救援物资装备时,由指挥部统一安排联络。

     2.消防大队成立装备保障组,会同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勤务保障组联系生产厂家和消防设备公司,保证作战行动所需战斗服、空气呼吸器瓶、灭火剂、洗消药剂、油料和特种救援器材配件等消耗品的供应;组织技术人员及时对车辆、装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因车辆、装备故障损坏而影响扑救行动。

(三)生活保障。消防大队和各专职消防队实施跨区域增援时,应根据增援任务和人员组成的具体情况,预先备足一天的饮食给养和医疗急需药品,确保增援行动的前期生活保障。到达受援地后,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各增援力量的饮食、住宿、医疗等保障工作。

七、其它

(一)本预案是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性方案,灭火救援相关预案是本预案的子预案,相互配套联动。

(二)在跨区域增援行动中,要严格按程序调集所需力量,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保证各项命令、指示得到贯彻落实。


 

日照市岚山区海上搜救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海上突发安全事件(险情)现场应急处置,迅速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日照市海上搜救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方针,明确岚山区有关单位作为市海上搜救中心现场应急救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工作原则。区政府对海上搜救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日照市岚山区管辖的沿海水域、港口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

二、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1、设立岚山区海上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日照岚山海事处、区渔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分局、边防大队、气象站、岚山港务有限公司、童海港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程序。

2、现场指挥的确定及行动。

现场指挥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或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市搜救中心要求指定,并遵循如下原则:商船及一切外国籍船舶所发生的海难事故的应急行动由日照岚山海事处的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海上渔船、渔业辅助船及海上养殖看护船所发生的海难事故的应急行动由区渔业局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库区船舶所发生的险情的应急行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指挥;近岸小型船艇发生的海难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公安边防部门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日照岚山海事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分别由日照岚山海事处、区渔业局和区公安边防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

3、指挥部下设五个小组,分别是:警戒保卫组、抢险救助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工作组。

(二)机构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调研、起草、编制和修改完善搜救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编写海上搜救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4)负责本预案启动和终止,组织、协调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筹集或划拨现场应急救援经费,审批有关经费预算并监督使用情况;

6)组织召开有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会议,定期组织辖区搜救人员进行培训和搜救演练工作。

7)承办国家、省、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险情受理、预警等其他任务。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海上搜救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日常海上险情信息的接收、转报,及时传达预警信息;

3)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域内的海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传达上级精神,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具体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经费的管理,审核经费使用情况;

7)对各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指挥部下设小组及职责:

1)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岚山边防大队参加。负责事故发生后维护近岸和港口码头及周围地区治安和交通秩序。

2)抢险救助组,根据市搜救中心应急救援方案开展行动,现场应急救援由岚山海事处,区渔业局、公安分局、交通局、气象站、岚山港务有限公司、童海港业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助的现场调度指挥和应急救援,协调抢险救助船舶对遇险、遇难船舶和人员进行救助。根据施救距离的远近,天气海况,救助船舶抗风能力,协调调度增派船舶实施救助。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支援。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4)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牵头,负责救助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供应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工作组,由区政府牵头,民政局和有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应急救援中的主要职责

(一)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按照日照市海上搜救中心指示,总指挥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区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上交通突发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日照岚山海事处:

1)按照日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做好信息传递和应急待命工作;

2)负责了解和掌握险情及相关情况并及时上报;

3)组织、协调现场救助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运输船舶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4)负责起草拟订与险情相关的航行警(通)告报上级机关发布;

5)组织港区事故水域的交通管制。

(三)区渔业局:

1)负责为遇险渔业船舶和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预警信息;

2)负责与遇险渔业船舶的通信联系,并及时报搜救中心;

3)负责对海上遇险渔船及人员实施救助,并担任现场指挥;

4)负责协调可用于应急救援的渔业船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搜救中心办公室上报和续报遇险船舶和渔业人员搜救的最新动态。

(四)区民政局:

负责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对遇难人员家属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和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区财政局:

负责为海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六)区交通局:

1)负责组织所属水运企业参与应急救援;

2)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器材水域和陆域运输;

3)协调紧急情况下的陆域交通运输。

(七)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八)气象站:

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九)岚山公安分局、岚山边防大队:

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派出所属船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海上消防。

(十)岚山港务有限公司、童海港业:

负责派出所属救助船舶实施应急救援。

四、应急救援力量及演练

(一)应急救助力量。

1、公务船舶:海事、渔业等部门和公安边防、消防、海关等部门所属公务船;

2、港作船:当地港口所属的拖轮、交通艇等;

3、过往商船:航运部门所属途径事故地点的商船;

4、渔船;

5、驻岚山部队。

(二)应急救援的演练。

1、指挥部应制定年度现场应急救援演习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提高指挥部的组织协调、快速反应、应急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

2、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列明的职责,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加强日常演习。

五、事故(险情)报告

1、事故(险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日照市海上搜救中心(专用电话:12395)报告或通过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633-2633480)向日照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或接到日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救援指示后,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六、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一)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海上交通安全事故(险情)的报告后,立即对事故进行初步了解和评估,尽快将险情报告日照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日照市搜救中心的指示,由指挥部办公室报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二)根据救援的需要,按照就近、高效的原则,及时通知海事、边防、渔政等单位派船艇参与搜救;通知路经事故发生地附近的过往船舶参与搜救;通知附近港口港航单位的拖轮参与搜救;指定合适的救援船舶为现场指挥船,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现场的救援力量。

(三)如需请求专业救助力量或驻军派出舰船、航空器参与海上搜救、消防、潜水、船舶堵漏、紧急排水、事故现场供电、拖带等应急救援的,由指挥部报日照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程序办理。参与救援行动的军用力量由派出单位指挥,并接受指挥部的协调。

(四)接到日照市搜救中心关于海上应急救援终止或中止的命令后,宣布现场应急救援结束,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有关的档案资料,并对海上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对有关单位海上应急救援工作提出表彰、整改、批评建议。

(五)若上级搜救机构决定启动上级预案,本预案自动服从上级预案的要求。

(六)本预案为《日照市海上搜救应急救援预案》下级预案,未尽事宜执行《日照市海上搜救应急救援预案》。

(七)本预案由岚山区海上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岚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岚山区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解释。

 

 

 


 

日照市岚山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为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岚山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范围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我区境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环境危害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

(一)成立岚山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总工会、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和区监察局、经贸局、民政局、人劳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安监局、质监分局、公安分局、供电部、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七个应急救援专业组。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主要是提出本预案的修订建议,具体承办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工作,承办本预案演练的具体事项,负责各乡镇、街道和重点单位预案的备案,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具体事宜。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为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专业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确定我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专业队伍和装备,并将详细情况备案在册。各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遇突发情况时,在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各应急专业组的直接管理下,无条件服从调度和安排。

三、指挥部领导职责

(一)总指挥。

1、根据区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的决定,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2、确定专业组提供的处置方案,下达处置命令。

3、决定事故现场周围是否实施局部戒严,对人员、物资是否进行疏散、疏散范围及疏散的安全地点和疏散方向。

4、确定向上级汇报的内容、时间,提出对外发布消息的建议。

5、组织指挥演练。

(二)副总指挥。

协助总指挥抓好本预案所涉及到的各项工作,遇突发事故而总指挥不在本区时,代理总指挥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四、各应急救援专业组职责

(一)抢险救灾组职责。

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和装备。主要职责是:

1、先期到达并依据掌握的信息情况制定出救援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选择和决策;

2、依据救援进程及时预测和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实施;

3、根据指挥部确定的方案,合理编组,向各组下达救援任务,掌握救援进程;

4、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重大问题。

(二)警戒保卫组职责。

岚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公安交警队伍和装备。主要职责是:

1、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封闭或半封闭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将围观群众控制在警戒线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管理交通,保障抢险救援车辆及运送物资人员车辆畅通;

3、组织疏导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物资,维护现场秩序;

4、事故处置完后,协助调查人员保护好现场。

(三)技术保障组职责。

区安监局牵头,消防大队、质监分局、建设局、海事局和事故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2、组织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3、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

4、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四)后勤保障组职责。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经贸局、公安分局、交通局、消防大队、供电部、卫生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

1、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调集抢险所需物资、装备,确保抢险所需器材、药剂、材料、食品等物资的供应,其中救援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由消防大队负责供应;

2、及时准确的将抢险所需的各种车辆、器材调往现场;

3、安排好参加救援人员的饮食和休整;

4、确定伤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伤亡者家属;

5、抢救现场伤员,对伤员进行疏散救治;

6、根据需要在现场架设临时线路,保障整个救援所需的照明。

(五)善后处理组职责。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局、人劳局、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事故死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

2、协助被保险人的理赔工作;

3、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及其它受损单位、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医疗救护组职责。

区卫生局牵头,市第二人民医院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2、负责组织受伤及中毒人员所需要药物的购置。

(七)应急疏散组职责。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公安分局、岚山港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组织应疏散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村(居)群众按确定的疏散方向撤离到指定安全地点。

2、对撤离人员进行清点登记。

五、主要区域和重点目标

根据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固定场所,确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重点区域:一是岚山港港区内的罐区,包括岚山港液体化工码头、孚宝仓储公司、滨海石化公司、中油日照油品公司油库、童海港业公司、黄海粮油山东公司。二是各冷藏冷冻企业、储量较大的加油站等。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报告区安监局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区安监局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值班室(联系电话:06332613945,传真:06332612409)、区安监局(联系电话:06332617109,传真:06332238723),并与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119消防报警服务台、120急救电话、海事值班电话12395实行互动,互通信息。

(二)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公安部门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七、事故救援

(一)预案启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首先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救援。同时应立即上报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区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上报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总指挥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预案启动后,指挥部下设各组的有关部门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二)应急救援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三)应急救援重点。

1、抢救人员。实施抢救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实施急救与安全转移,降低死亡率,减少财产损失。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要特别注意防毒、防爆、防灼伤等方面的危险因素,承担抢救任务的人员要保护好自身安全,医疗卫生部门人员对抢救出的被困人员,在现场要及时进行必要的抢救,并以最快速度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抢救。

2、排险抢修。有效进行排险抢修是控制和消除事故的关键,执行排险抢修任务的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处置办法,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以最快速度最有效的方法及时堵源排险,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紧急疏散。有可能对周围群众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紧急疏散。疏散方向、距离和集中地点,必须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出决定。总的原则是:疏散的安全地点,严禁选择事故时的下风处,疏散方向为侧风或侧上风方向。

4、做好现场清消,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防止对人继续危害和环境污染。

5、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6、物资供应。抢救、排险抢修所需物资,必须尽可能满足,各种专用器材、交通工具、医疗器具、药品和衣物、食品、临时避险场所等,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分工做好充分准备,随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安排。

7、社会支援。如遇抢救、排险抢修所需力量和物资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汇报,要求社会援助。社会援助队伍进入现场抢救、排险抢修时,指挥部应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联络、引导,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进行处理,减少事故损失,必须做好各项应急救援的准备,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1、指挥部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如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每年初指挥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应急救援组织的落实。

2、各乡镇、街道、各重点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预案,作为本预案的补充,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各成员单位和重点目标单位,必须按照分工做好各类物资器材的准备和日常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特别是各重点目标单位,对各种应急处理必备物资器材一定要妥善管理,重要的物资器材要指定专人管理,确保完好。

4、各成员单位和重点目标单位,都要建立完善的值班、检查、例会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指挥部的日常值班由办公室负责,指挥部将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和召开例会。

5、指挥部选择适当时机按照本预案组织演练,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五)应急救援注意事项。

1、救援人员进入污染区应23人为一组,做好自我防护,随时保持通讯联系。中心现场500以内,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防止易产生火花的操作。

2、现场医疗急救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对伤员实行一人一卡,避免危重伤员的多次转院;妥善处理好伤员的污染衣物,防止继续发生危害。

3、事故中心周边单位在疏散时应停止使用用电用火设备,熄灭火种,停止生产设备运转,以免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爆炸。

4、预案执行单位要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相互间信息畅通共享。

八、其他。

预案执行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

 


 

日照市岚山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为提高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岚山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区委宣传部、总工会和民政局、人劳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及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区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公安分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民政局、人劳局、总工会、司法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指挥部下设6个组。

1、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物资供应组。由当地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设备的及时调运和供应。

3、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和当地派出所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维持秩序、保障交通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和当地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民政局、人劳局、总工会、司法局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

我区无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矿山的危险性主要来自岚山宝鑫矿业有限公司及分布于各乡镇街道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型主要为山体滑坡、爆破等。

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以岚山宝鑫矿业有限公司所备物资设备为主,事故发生地政府调集范围的其它物资作为补充,全区统一调配使用。

(二)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需要,由指挥部随时调集各矿山企业和当地政府调集范围的其它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06332613945,传真:06332612409。区安监局办公室电话:06332617109,传真:06332238723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并立即逐级报告至区安监局,由区安监局向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⑶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⑷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⑸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⑹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⑺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公安部门要迅速赶赴事故单位,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六、事故应急救援

(一)乡镇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二)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

七、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是利用事故发生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它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日照市岚山区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爆炸事故

应急抢险救援预案

      

为在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岚山区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一次死亡(遇险)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措施

(一)设立岚山区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公安分局负责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和区民政局、人劳局、建设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住任由公安分局和区委宣传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承办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警戒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5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灭火灾;现场清理;抢救运送伤员等。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和医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护。

3、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抢险救援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组织人员疏散,进行交通管制。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保障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的供应、参战人员的生活补给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区民政局、人劳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

我区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爆炸事故危险目标主要为东方爆破器材公司各民爆站及矿山开采爆破点;岚联土产杂品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及各个专卖店。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派出所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安分局,并在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安分局。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救援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公安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安监局办公室和市公安局。

(三)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搞好现场保护,严禁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现场。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成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六、其它

由爆炸罪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必要时可由总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      


 

日照市岚山区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在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岚山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不含电力、水利、煤炭、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岚山区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和民政局、人劳局、卫生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设立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担任,具体承办应急急救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指挥部下设5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区建设局牵头,消防大队、建设部门、事故单位和有关质量、安全专家参加,主要负责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紧急救护和现场的监测检疫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估

(一)我区可能发生工程建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目标为深基坑、大跨度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房屋拆除。

(二)我区可能发生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目标:

1、按种类,人工煤气泄漏易发生中毒、爆炸和爆燃事故;液化气和天然气泄露易发生爆炸和爆燃事故。

2、按位置,地下燃气管道由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压、载重车辆辗轧等易发生断裂,引起燃气大量泄漏;液化气站及供应站(点)由于建设不规范、违规操作、设施维护保养不完善以及瓶装液化气由于钢瓶超期服役、用户使用不当等易造成大量液化气泄漏。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1、应急救援体系。(1)施工现场事故以该施工单位为主要救援队伍;(2)成建制的一级施工企业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备队伍;(3)使用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以消防大队和后备救援队伍为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2、应急救援演练。救援演练由企业结合日常施工作业自行组织实施,内容包括熟悉掌握各类建设项目承重体系特点,安全拆除和清理现场的方式方法,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

(二)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1)燃气公司及其它燃气经营企业的专业抢险抢修队伍;(2)我区公安消防队伍;(3)其他临时抢险队伍由当地政府协调组织。

2、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防火服、呼吸器、防毒面具、堵漏工具、橡胶锤、铜锤、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消防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存储于各燃气经营企业专业抢险抢修队伍;挖掘机、吊车、推土机等建筑施工机械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工程建设事故报当地建设部门或报警(119110);燃气事故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或报警(119110),当地建设(燃气)主管部门立即上报区建设局值班室(联系电话:0633-2616628)。

(二)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2、伤亡人数;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简要经过;4、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5、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信方法。

(三)区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值班室(联系电话:0633-2618700,传真:0633-2612409)及区安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633-2617109)。

(四)当地政府、建设、公安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搞好现场保护,维护好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时,要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并拍照录像,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六、事故应急救援

(一)区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指挥部可调用有关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措施。

1、工程建设事故。(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有序、有效地清理事故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2)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要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及时救援,控制事故继续扩大。(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离危险区域。(4)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等危害的物品,要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由卫生等部门进行监测、处置。

2、燃气事故。(1)紧急处置。立即关断就近的相关气源控制阀门,熄灭一切火种,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确定警戒区域。(2)人员疏散。根据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人员至安全地带(根据进一步发生的危险程度,逐步扩大外撤范围)。(3)工程抢险。根据可能的危险目标,按照专业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①泄漏。如液化气站内储罐泄漏,有注水保护系统的,立即进行注水,否则应进行紧急倒灌(或倒灌外运),同时对泄漏点进行封堵;城区输气管道泄漏,要迅速确定泄漏点,对其进行封堵。②中毒、火灾或爆炸。除对泄漏进行紧急处置外,要对现场进行保护和清理,救助伤员。③其他由专业队伍按照燃气企业详细的单项事故处理预案进行救援。

(三)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部做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

 


 

日照市岚山区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在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岚山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岚山质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民政局、人劳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单位所属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岚山质监分局安监科,岚山质监分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提出本预案的修订建议,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具体事宜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通讯联络。为及时掌握和传递信息,保证指挥部命令顺利下达,特设指挥部联系电话:06332612365

(四)指挥部下设五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岚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交通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岚山质监分局牵头,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局和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参加,负责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3、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提供抢救所需物资、装备的调集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区民政局、人劳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一)根据我区实际,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主要有:石油化工企业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储存区的储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储罐、各冷藏冷库企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二)上述危险目标分布于岚山城区、各乡镇街道。

四、救援体系的建设

(一)消防大队是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负责应急救援特勤队伍的建设、制定应急救援战术方案并定期组织进行演练。

(二)岚山质监分局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队伍,为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岚山质监分局(电话06332612365)报告,岚山质监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6332618700,传真06332612409)、区安监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6332617109)以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料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进行事故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的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

六、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岚山质监分局接到事故情况汇报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总指挥,总指挥根据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安监局,并立即组成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措施。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控制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要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城区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3、指挥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保护,并向上风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5、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日照市岚山区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为有效扑救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岚山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防火组织  

我区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1至翌年的531,其中21430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对所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行使指挥权,各级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各级行政长官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

(一)设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文体局、卫生局、安监局、供销联社、公安分局、公路局、供电部、广播电视局、电信局、网通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及实行包乡镇街道责任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实调整。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为交通通讯组、后勤保障组、案件侦破组,在森林火灾扑救中各司其责。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防火预案。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一是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监督及指导等。二是统一部署、调度、指挥全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三是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职责

指挥职责:全面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指挥工作。

常务副指挥职责:协助指挥全面指挥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副指挥职责:协调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部门关系,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挥特殊、紧急情况下的森林防火前线指挥部工作;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乡镇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乡镇街道森林指挥部指挥,分管副职为副指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林业、公安、民政、武装、财政、卫生、交通(或农机)等组成。

(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组成。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如下扑火队伍。

1、森林消防大队和中队。一是区里组建530人的森林防火专业大队,由林业局、交通局、建设局、三木集团有限公司、鲁圣公司分别组建;二是各乡镇街道分别组建20人的中队。所有队伍由区武装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统一组织训练。

2、预备队:一是消防大队、岚山驻军。在非常时期和特殊情况下,按程序请示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方可调动。二是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厂矿组织干部职工,重点林区以村为单位成立扑火预备队。

3、社会扑火力量。一是森林火灾发生地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参加的临时义务扑火队。二是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手段,发动组织社会群众参加的扑火力量。

(四)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部门要在全区广大中小学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中小学生成为全区森林防火义务宣传员。

2、督促检查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协调各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对指挥部各项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乡镇森林防火情况。

3、加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全区各地火灾火警信息,准确无误地传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项调度信息。

4、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委托,发布森林防火、森林扑火紧急通知,并直接组织、指挥扑火工作。

5、组织全区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考核和森林防火会议。

6、调查重要火灾扑救情况,总结通报防火、扑火工作经验。

7、整理保管全区森林防火档案。

交通通讯组职责:

1、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履行职责义务,服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调遣安排。

    2、在发生特、重大森林火灾后,交通部门要组织好运送扑火队伍的各种车辆;广电部门、电信部门在森林防火期间,要保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电信畅通,要确保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类紧急电话、电视会议的收转;广电分局要及时发布森林防火的广播电视紧急通知或紧急命令。

后勤保障组职责:

1、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义务,服从调遣安排。

2、财政部门将每年森林防火经费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民政部门对森林火灾受灾户及时给予灾后调查、补助,对义务扑火的伤残人员给予评定和抚恤;卫生部门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烧伤人员,无条件进行抢救医治。

案件侦破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

    2、接到火灾信息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疏散火灾现场受灾人员,维护扑火队伍、扑火交通和扑火现场秩序,对失火的起因展开调查。在火势严重的情况下,先协助指挥扑火,待火势得到控制或扑灭后,再对失火事件进行调查。

    3、对失火者,要根据有关的法律绳之以法,严禁以罚代刑、枉徇私情,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成员单位森林防火责任区域:

见岚办发[2005]42号文:区级领导成员及区直部门负责人包乡镇街道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分工一览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个领导以及防火指挥部各个成员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所包区域的防火扑火工作负连带责任。

二、处理方法与要求

扑火方针:即“打早、打小、打了”。扑火要做到快,即“探火快、报警快、领导动员快、扑火队伍赶到现场快”。

    (一)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机构发现火情后,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不超过一个小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报告时,必须报告清楚火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原因、火势状态,并将扑救情况、请求援助事项和扑救结果随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时,应向报告者问清起火地点、燃烧时间、过火面积、现场扑救情况、火势蔓延情况、火势状态、现场交通情况、扑火队伍行军路线、行车时间等。

(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人员在问清情况后,必须立即向区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和程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如果是乡镇街道紧邻的火灾,必须迅速通知紧邻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或公安、林业等单位,做好防火、扑火准备工作。

(四)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接到火灾报告后,应迅速赶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从地图上找准火灾具体位置,迅速研究审核扑火方案,组织协调扑火工作,并坚持在指挥部上班,直至火灾完全扑灭后,方可解除戒备。

(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个领导、各个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警火灾电话后,要随时待命,不经指挥批准,不得随意外出,一旦接到扑火命令,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迅速自备交通工具,奔赴所包乡镇街道林区,参与火灾扑救和指挥工作,在没有解除戒备状态时,不得随意撤回。

(六)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机构接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各类防火、扑火电话,要有专门的记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详细记录。

(七)冬至、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等节假日期间和重、特大火灾扑救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加强值班力量,并配备专门值班车辆。

(八)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同时多处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由指挥决定成立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由副指挥和乡镇街道森防机构指挥组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党政负责人要随行参加工作,此外必须要有熟悉地形、有扑火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扑火指挥工作,交通通讯组、后勤保障组、案件侦破组要派人员随前线指挥部同行,要保证前线指挥部的交通、通讯、后勤保障,前线指挥部到达火灾现场后要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到达人数和现场情况。

(九)为了保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有序,扑救及时,值班人员必须按下列程序报告和处置有关情况。

1、火警和一般火灾,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

2、大火、边界火灾、当地扑救不力的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

3、重点风景区的森林火灾、各乡镇街道已经造成较大损失的火灾、2小时内没有扑灭的火灾,由区森林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

4、在组织扑救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等意外事故的,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领导成员,并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抢救。

(十) 下列森林火灾应立即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省界、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

4、起火8小时尚未扑灭的。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6、需要省、市或是邻近区市支援的。

(十一) 扑火队伍动用方案:

1、各乡镇街道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后,由各乡镇街道组织乡镇街道森林防火中队和广大群众进行扑救。几个乡镇街道紧邻边界地带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各个乡镇街道发动森林防火中队、森林扑火预备队和群众进行扑救。各乡镇街道自身力量短时间内无法扑灭的森林火灾,须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员坐阵协调指挥,或是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下列程序组织扑火队伍:①继续调动本乡镇街道森林防火中队扑救,②继续发动本乡镇街道广大人民群众扑救,调遣周边乡镇街道森林防火中队扑火援救,组织周边邻近乡镇街道广大群众扑火援救。

2、重点风景区、军事基地、重点保护部位[电信、电力、电视中(插)转台(站)]及炸药、化学物品仓库等,发生森林火灾后,应立即调遣区森林防火专业队进行扑救,专业队扑救有限的,应立即组织社会力量扑救。上述扑救措施不能控制火势的,迅速调遣周边乡镇街道扑火中队援助。

3、重点风景区、军事基地、重点保护单位发生森林火灾后,通过区森林防火专业队和社会力量扑救未熄,并仍在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以及其它地方已经造成巨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区人民武装部按照防火抢险程序请示上级军事机关后,调动武警消防和驻军预备队进行扑救。

4、重点风景区、军事基地、重点保护单位、省市交界的重大森林火灾,通过区内扑火队伍无法扑灭的特大火灾,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省、市派遣扑火队伍进行援救。

(十二)社会扑火力量的组织与领导。各乡镇街道除组织20人的森林防火中队外、还要组织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等为主的森林防火应急队伍,重点林区乡镇街道要以村组织扑火预备队。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扑火。对参与扑火人员,当地政府要保证扑火时间内的餐饮、交通、医疗费用。严禁不安全扑火行为,严禁中小学学生参与扑火,严禁伤残人员、疾病患者参与扑火。

(十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风景区要加强辖区内重点部位的森林防火道路建设,要切实保护好森林防火标志牌和已设立或正在设立的森林防火了望塔、无线通讯基地中转站。要严格按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落实了望塔观测人员和基地管理人员职责,保证防火、扑火的信息畅通。区内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防火指挥车要优行保证通行。

(十四)在火灾扑救过程中,有聚众起哄、扰乱交通和社会秩序或拒不服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扑火命令的,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可以责成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并强制其参与扑火救灾。

(十五)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防止复燃,并要安排足够人员留守火场,经当地森林防火机构或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认为确实没有隐患的,留守人员方可撤离。灾后要组织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分别报告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嘉奖扑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三、火险区划分

按照我区山系、林种、树种分布情况,气候特点及以往火灾发生规律,全区划分为一、二、三级火险区。

一级火险区:主要是山区、丘陵以针叶树为主组成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护林,东部沿海防护林,风景旅游区的防护林,森林公园等。具体分布在大旺山系、甲子山系、阿掖山系及沿海防护林等主要林片。

二级火险区:主要是以阔叶树为主的平原、河滩丰产林以及落叶乔木为主的用材林,重点分布在河流两岸的树木。

三级火险区:主要是农田林网、林粮间作、四旁树木及经济林。

我国森林防火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火灾的预防是防火的先决条件。要根据火险区域的划分,按照每300亩至500亩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负责防火了望和火情报告。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努力加强火灾的控制能力。

四、扑火器材储备与动用

(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专门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所属扑火器材,在不动用时,一律集中存放在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里,并明确专人统一保管和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维修保养。

(二)动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所属扑火器材必须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和调配。油锯、风力灭火机等机械灭火器材只能由区森林防火大队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的专业人员使用。

(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所属扑火器材在使用完后,要及时回收、集中储备,严禁任何人占为已有或故意损坏。

(四)各乡镇街道都必须根据自身实际,积极筹措资金,购置扑火器材,组建的森林防火中队要按标准配备灭火器材,要配备灭火机10台、三号防火工具40件、油锯2台、防火服20套、对讲机10部、塑料水桶100个、铁锨100把、扫帚100把、斧头20把、手锯20把。其储备和动用要比照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林区内的村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铁锨,扫帚,斧子等扑火工具。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4、森林火灾隐患,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5、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扑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可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护林员、值班人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日照市岚山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恐怖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快速响应,有序行动,控制事态,妥善处置,降低危害和损失,保护公众人身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积极预防、高效处置”的指导思想,在思想、人员、装备、培训、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旦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集中主要人力、物力,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实现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岚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和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三、主要工作任务

()受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了解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事故发展过程,立即做出反应。

()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参加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确定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统一组织指挥区内和参加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监察,指挥区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处理与处置。

()指导公众进行防护,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开展消毒去污处理工作。

()经上级批准,负责发布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

()完成区政府和市环保局赋予的其它任务。

四、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任务

()指挥机构的组成及任务

在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区建设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环境应急工作,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分队,其机构人员组成如下: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环保科中层负责人为成员。进入应急状态,应急领导小组转为应急指挥部,并组成前方指挥所、派出参加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

1、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环保科、监察大队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进入应急状态,应急办公室转为前方指挥所,主要担负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应急分队 。由环境监察大队组成。

()应急分队的任务。

(1)发现或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并确认后,及时报告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和区政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2)负责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指挥所属应急分队开展消毒去污处理,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3)组织指挥区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

(4)完成市局领导小组和区政府赋予的其它任务。

五、应急原则

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要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就近用兵、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科学办事、技术应急的原则。

六、组织与指挥

()受领任务,了解有关情况。为实施正确的指挥,局应急办及各有关单位、人员在受领任务时应尽量弄清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性质,必要时还要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

2、污染源的种类、性质、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及其染毒征候,或污染区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

3、事故后果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采取的措施;

4、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到达应急地区的时限及有关要求;

5、友邻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规定;

6、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

7、其它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下达预备情况。局应急领导小组在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后,要尽快下达预备通知,通知应急组织和人员尽快开展应急准备。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需要启动的应急人员;

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

4、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地点。

()派出先遣处理组。为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控制事态发展,在预备通知下达后,要组织先遣处理组,明确任务及职责,提出有关要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分析判断,明确任务。

1、听取报告建议。应急办公室、应急分队依据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指挥协同、应急工程技术、应急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

2、明确任务。局应急领导小组在听取有关意见建议、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内容包括:(1)应急总目标及应急企图;(2)出动的力量及应急行动规模,应急人员编成、分工及应急行动要求;(3)所需仪器设备及应急器材,人员防护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及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限;(4)地形、气象及公众行动对应急行动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5)行进路线;(6)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处置方案的设想等。

()下达应急通知。在明确任务后,要尽快向上级应急机关报告,一经批准,要立即下达应急通知,内容包括:(1)事故概况;(2)应急总目标;(3)各应急分队的编成、任务划分及有关要求;(4)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法,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法;(6)友邻的任务及协同方法与要求;(7)指挥员的位置及代理人。

()组织各种保障。

1、根据需要,派出加入市应急领导小组的人员;

2、建立指挥通信联络方式;

3、调度运力,配备指挥、运输车辆;

4、准备有关应急器材;

5、请示报告情况,协调沟通信息等。

()赶赴现场。按照指定的路线组织应急车辆编队、开进,明确途中通信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区。

七、应急处置

()应急分队的行动。

1、受领任务。应急分队受领任务的主要内容:事故基本情况;本分队任务、编成、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法;友邻的任务及协调方法与要求等。

2、组织准备。各应急分队受领任务后要立即通知所属人员(有时在接到预备通知后,即向所属人员发出收拢人员的通知),研究本分队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组织本分队加入开进序列或单独组织向事发地区开进。

3、进行防护。应急分队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后,要根据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进行个人防护,而后进入应急现场。

4、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应急分队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应急办。

5、完成应急任务后的行动。应急分队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要组织本分队人员对遭受污染的仪器设备实施消毒或消除去污,组织返回,保养应急器材,进行应急总结。

()记录应急过程。

局应急办及应急分队在应急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情况:事故的发生、发展与终结;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划与性质;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度;应急组织、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的适应性及完成任务的能力;公众采取的重大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令、通知及重要指示,均应收集整理。各种情况的记录要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记载;应急终止后交局应急办存档。

()发布信息。

1、公众信息发布的权限。公众信息通常由局应急领导小组请示上级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有关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方面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通常是:确认事故已经发布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时;采取重要公众防护措施时;天气条件对事故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事故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其它必要的时间。

3、公众信息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可能影响;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其它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八、各种保障

()器材保障。由应急分队提出装备计划,经局应急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通信保障。

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采取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与网络传输相结合的方式,以有线通信为主。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局内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的快速传输;与在外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信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运动通信的方式,或者直接派车接回。

开进中的通信保障和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无线通信的方式进行,确保应急信息双向交流。

()运输保障。

运力的确认和调度由局应急办组织实施,平时各应急车辆必须保证2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开进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局应急办统一设立调整点,组织交通勤务保障。

()医疗保障。

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送就近医院救治,或者送到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九、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形势,分析潜在的隐患,研究、掌握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突发事件的规律,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责任感,切实把环境应急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应急预案的落实。

()加强信息收集,争取应急工作主动。环保部门要依据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注意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产生、地区分布和转移等情况,了解有关的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国内外形势动态,建立环境应急数据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软件,增强应急工作的预见性,争取主动权,提高时效性。

()精心组织规划,完善应急工作预案。环保部门要依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特点,精心组织,科学规划,严密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设想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处置方案,做到常备不懈。应急预案要每2年修改1次,也可根据应急时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适时修改。

()组建应急分队,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一是组建应急分队,抽调精干力量,配备相应设备,组建应急分队。二是加强应急训练,日常应急训练由应急分队自行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应急培训。参加市环保局应急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程序、现场处置、技术规范、个人防护等。

 


 

日照市岚山区火车站站区铁路行车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及时快速、有效的实施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损失。根据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1999]118号)及省局《安全管理规则》([2001]36)的规定和市、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岚山铁路管理处辖区铁路行车事故的隐患应急救援预案,岚管发[2003]1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充分认识事故救援的重要性,本着强化事故救援意识,迅速开通线路恢复行车的原则,切实加强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各系统、各部门、各站段通力合作,做到统一指挥,高度协调,行动迅速,以保证救援工作的有条不紊,迅速恢复正常的安全运输生产秩序。

二、组织机构

1、区火车站站区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主 任:管理处主任

副主任:管理处各副主任、副书记、工会主席

委 员:运输机辆科科长、安监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物设科科长、机务段段长、工电段段长、岚山站站长、汾水镇站站长、铁牛庙站站长、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设立四个专业组:

1)物资保障组:分管主任、物资设备科

2)运输指挥组:分管主任、运输机辆科

3)事故调查组:分管主任、安监室、公安分局

4)后勤保障组:分管主任、办公室、物资设备科

2、岚山管理处事故救援队:

队 长:岚山站站长

副队长:机务段段长、工电段段长、公安分局长

队 员:岚山站小组、机务段小组、工电段小组、汾水镇站小组、铁牛庙站小组。

各站段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以站段长为小组长的救援小组,并制定工作制度和召集办法,报管理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备案。

3、岚山管理处事故调查处理抢险救援系统网络图(见附表1

4、岚山管理处施救信息网络图(见附表2

三、职责

1、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职责:

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负责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2)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进行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4)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破坏的迹象。

6)依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按规定向省局安监室和地方政府汇报。

2、事故救援队的职责:

1)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队的人员要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2)在较短的时间内,由事故处理人员或现场有关人员制定最佳救援方案和相应的准备工作。

3)负责事故中负伤人员的急救或送至附近医疗单位医治。

4)保护铁路财产及货物安全。

5)采取一切措施,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一切障碍物,迅速恢复行车。

6)定期组织人员学习与行车及救援工作有关的规程、规则、作业标准,并以实际事故和救援案例为课题,不断研究新的事故救援作业办法,提高救援工作效率。

7)对情况较严重的事故,在救援列车未到达前,按救援队设计的救援方案,积极采取一切措施。在做好救援准备工作,迅速恢复行车的同时保护事故现场痕迹,及时认真查明事故原因。

8)救援列车到达后,按事故救援方案,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9)搞好事故救援后的总结、分析。

四、事故救援汇报信息传递制度

1、事故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