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体系及工作原则

(一)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区政府制定的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山区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4个专项预案,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省、市属驻山有关单位编制的单项预案,乡镇街道编制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单位应急预案构成(见表1)。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1、专项预案。专项预案是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化,是各类事件应急处理遵循的规范性文本。

2、单项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是部门、行业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行动中的具体职责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的具体方法、步骤。各单项预案是区政府专项预案的组成部分。

3、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均要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4、各单位应急预案。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各类机构、单位均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尤其是容易发生事故的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的原则。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维护稳定。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事,防止滥用职权和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负面影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部门的职责,确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其职责。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公共突发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置。区政府是处置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统一领导全区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遇到特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可以调动全区范围内一切人力、财力、物力用于应急救援。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依照各自职权,对本区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4、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主,同时条块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上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作用,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处置工作。

5、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

6、坚持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和应急程序,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事件的科技水平。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处置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务储备,增强应急能力。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险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对事件信息进行准确判断,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采取果断措施。

7、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队伍的培训,开展演练活动。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体系。

1、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决策机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民政、安全生产、卫生、公安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⑴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⑵组织编制、修改、评审、发布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⑶决定本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2、按照事件发生的类别,分别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区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作为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4个指挥机构的成员组成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分别见4个专项预案)。主要职责:

⑴负责统一规范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组织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

⑵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及有关培训、演习等工作;

⑶组建并管理各类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

⑷分析预测突发事件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持应急体系正常联络;

⑸组织跨区应急救援;

⑹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区增援。

3、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区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区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上述四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⑴及时传达、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处置公共事件的工作意见、措施和要求;

⑵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有关公共事件方面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

⑶保持与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

⑷负责公共事件有关重大情况、处置措施和预警信息、现场采集信息的上报下达和反馈;

⑸组织或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4、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相关部门领导、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领导组成。主要职责:

⑴迅速设立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营地,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⑵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⑶及时向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和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⑷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

⑸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5、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和指挥机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和指挥机构对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急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形成高效、迅速、协调的应急工作机制。

全区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框架见表2

 

 

 

 

 

 

 

 

 

 

 

 

 

 

 

 


2:应急组织机构框架

 

(二)应急组织机构的联合行动。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统一指挥的原则,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现场指挥部与各地应急救援领导和指挥机构构成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及程度,通过整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建若干个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兵把关,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国家、省、市属驻山有关单位和驻山军队、武警提供人员和装备支援时,由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协调,充分利用驻岚山机构的人员和装备资源,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形成条块结合、军民结合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保持与市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和相邻各区县应急救援领导与指挥机构的联系,如果需要及时请求支援。

公共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监测、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建立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进行实时监测,并做出预警。

任何单位或当事人发现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群众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件信息。

(二)预警。

1、报警。事发地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后,如果超出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权限的,要在先期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逐级上报上一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采用电话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先电话口述,后传真文字。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救援路线)、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伤亡的因素、尚存在的危险因素、需要哪一类的救援队伍、联络人、联系电话等。

2、接警。各级应急救援领导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接警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判断报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处警。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接警后,应初步拟定救援的专业队伍、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同时将以上情况报告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报告领导小组组长。需要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发布启动命令,启动应急程序。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各专项预案,迅速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组成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开展应急准备和处置的同时,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汇总和研判相关信息,通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重要信息迅速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预警预防行动。事件现场处置人员要及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和群众,设立警戒范围;必要时使用检测仪器对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进行检测,对警情进行评估;有重大警情的,应通知所在地政府,统一对外发布险情;影响面较大的可以局部中断电视节目,向公众发布险情。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并妥善安置,公安部门要做好现场治安维护工作。相邻兄弟区县边境地区发生重大警情的,应立即告知相邻区县地方政府。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加快信息化建设。

加快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接,形成功能齐全的应急指挥网络,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

2、建立应急资源管理系统。

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各级领导指挥机构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及可能引发重大事件的情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4、建立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件和可能发生事件的地点、类型、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制定应急备选方案,为指挥决定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5、实现安全保密功能。

鉴于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各级应急领导指挥机构通讯装备必须满足安全、保密的要求,保证数据运行、传输不间断、不丢失。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事件预警:

1)事件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已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导致其它事件发生的;

3)其它地区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4)下一级事件发生后,事件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本级要做预警准备的。

2、实行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初发(V级)、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五级,并依次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各专项预案)。预警发布范围为事件发生地、参与救援的机构及人员。事件预警按照事件级别由各级应急领导小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提醒群众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V级事件一般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Ⅳ级事件一般由区政府或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Ⅲ级事件一般由市级政府或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Ⅱ级事件一般由省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Ⅰ级事件一般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发布。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初发(V级)、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五个级别:

1V级响应。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主处理并且启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由乡镇街道应急领导小组报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启动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2、Ⅳ级响应。由区政府为主处理并且启动区级政府的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由区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启动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3、Ⅲ级响应。逐级报告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级政府为主处理并且启动市级政府的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由市级应急领导小组报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几个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4、Ⅱ级响应。逐级报告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由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指令,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利用省政府多个有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5、Ⅰ级响应。逐级报告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指令,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利用全省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针对不同的响应级别,各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明确事件的通知范围、应急处理的启动程序、应急力量的出动和设备、物资的调集规模、疏散的范围等。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各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数据,重要信息要迅速逐级上报,便于各级领导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1、常规信息采集。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件类别,负责组织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区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定期向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类事件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

2、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涉及的范围、事件的规模、危害程度、背景、有关人员情况、有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已采取的措施等。由事件发生单位或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提供,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掌握。如果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区外办(侨办)、台办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尽快通报。

3、信息共享。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和更新,并输入到搭建的技术网络平台上,实现全区应急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各部门建立正常的联系、协调机制,保证一旦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重大情况迅速上报。

4、与相邻区县的联系渠道。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邻区县相关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联系,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三)基本响应程序。

1、应急行动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决定需要救援的,立即下达指令,由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首先由现场指挥部观察了解险情,迅速制定应急方案,由指挥部总指挥分别对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等工作下达任务,各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迅速展开应急救援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代指挥部调整救援方案。

2、应急准备。各应急机构按照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人员培训,备足应急物资,做好预案演习和公众应急知识的培训工作等,确保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

3、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各级政府和应急救援机构、队伍都应储备相应的应急资源,并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装备的完好率,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在出现应急状态时,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可以调用任何专业救援资源和各地的救援资源;救援所需物资出现短缺时,可临时就近调用任何单位和组织的物资。根据抢险需要紧急调用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拒绝。与区外救援力量一同救援时,以我区救援力量为主,负责核心区域的救援工作;外区县救援力量为辅,负责外围和辅助救援工作。

4、扩大应急。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协调其他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请示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请求上级或外部支援。

(四)指挥与协调。

区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命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工作的落实,并负责与上级机构、相邻地区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的协调工作,协调采用到事发现场、电话和传真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各参与机构和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动作,密切配合,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并随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畅通。

(五)新闻报道。

1、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维护大局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2、主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经过核实后的事件损失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人员的事迹;社会公众捐赠,港澳台同胞、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救援工作支持和帮助的有关情况;有关事件处置和自我防护常识。

3、审核和发布。新闻报告审核程序和发布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应急结束。

事件已得到控制,重大险情已经消除,伤亡人员已全部找到并送达救治点得到妥善救治,事故主要信息已经采集,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无群体性事件,即应判定为应急结束。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后期处置

(一)突发事件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当地政府牵头,区民政、环保、人事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灾后重建、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社会救助。

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区民政局或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号召社会、人为受灾(难)地区和群众捐款捐物,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期。要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对任何克扣和挪用捐赠资金、物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保险。

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故单位办理理赔。

(四)总结备案。

及时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IV、Ⅲ级、Ⅱ级、Ⅰ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处置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五)事件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具体负责事件的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区政府或区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突发事件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通讯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负有应急处置任务的政府部门、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建立通讯系统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通讯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通讯畅通。

(二)警报保障。

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防空警报体系发放灾情警报信号。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通信联系,落实值班制度、灾情预报制度,明确灾情警报发放的权限和程序。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全市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各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建立相应的设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四)应急队伍保障。

1、区级应急队伍。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重点装备一些区域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既作为地方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体系的骨干力量,又作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的区域救援基地。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集结到位,及时参与处置工作。

2、各地应急队伍。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救援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本着就近救援的原则,组织当地救援力量及时救援。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公安干警和人防专业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重要骨干力量。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可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救援,作为应急处置的后备力量。

(五)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的保障制度,详细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持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指定停放地点,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并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

(六)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和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七)治安保障。

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对事件发生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件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件发生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八)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根据各种职责范围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处置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处置物资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有关部门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仓库,集中存放各类装备、器材、器械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视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物资需要。

(九)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费投入,并视情及时追加。

(十)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平时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十一)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启动已建设好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以利用公园、广场、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和人防工程,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区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依据。依托有关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掌握处置技术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制定应急技术建设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组织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工作水平,确保处置工作及时、稳妥、有序、高效。